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35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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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3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五七二號
原告 林正隆
劉光玲 林 魏素珍 呂林松吟楊 林玲誼 張林毓秀 林毓芬 林毓珍 右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賜良 律師被告戊○○住
戌○○住壬○○○住
號酉○○住丑○○住台北縣深坑鄉萬順寮六一號子○○住
號癸○○住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龍司 律師
丁○住
號乙○○住
號卯○○住辰○○住 莊天 送住寅○○住己○○住
號丙○○住
號甲○○住巳○○住未○○住庚○○住申○○住右一人訴訟代理人午○○住被告辛○○住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涂秀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