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56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5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五六三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七八○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許秀芬
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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