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32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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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9年訴字第32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27號原告 吳昱頡 法定代理人 吳運賜
張惠華 被告苗栗縣後龍鎮公所代表人 鄭家定 訴訟代理人 李信雄 上列當事人間因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事件,原告不服苗栗縣政府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99年苗府訴字第16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100年2月22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茂修
法官劉錫賢法官莊金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書記官林昱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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