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51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肆月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乙○○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七日將其羈押,並於九十五年二月七日延長羈押二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特於九十五年四月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特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釱任
法官劉安榕法官徐子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麗紅中華民國95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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