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交附民字第12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交附民字第1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被告乙○○
台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壹、原告方面:
一、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起訴狀及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追加狀所載。
二、證據:引用刑事案件之證據資料。
貳、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乙○○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4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鴻清
法官朱嘉川法官歐陽漢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4月7日
書記官陳春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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