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546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黃瑞真 律師複代理人 鍾賢斌 律師被告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樹旺 律師複代理人 莊志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三月十六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被告訴訟代理人應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甲○○出具之委任狀。
中華民國95年1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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