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財管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財管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財管字第102號聲請人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甲○○上聲請人聲請選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主文、理由中關於「 吳宗諺 」之記載,應更正為「吳忠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月4日
書記官徐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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