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易字第25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五二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
乙○○右上訴人即被告等因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七四三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調偵字第一一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其空言否認犯行,辯稱無傷害之事實,無非卸責之詞,不足採信,上訴意旨仍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龔永昆法官邱顯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方茂焜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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