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重附民字第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二九六號C
原告嘉義魚市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原告嘉義市魚市場員工消費合作社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上更(一)字第三五三號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聰明
法官楊省三法官黃三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陳淑貞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