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31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8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月、10月,經接續執行,於民國95年2月23日入監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96年3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終結日期為96年8月17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96年7月2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茲經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蔣志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4月14日
書記官洪育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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