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交聲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4年度交聲字第148號
移送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宜蘭監理站異議人甲○○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區監理所宜蘭監理站94年11月3日所為宜監字第裁43-RA0000000號裁決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有關交通事件,準用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9條及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4條第1項所明定。關於交通聲明異議案件之管轄,上開處罰條例及處理辦法既無特別規定,應準用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規定。亦即由違規行為地或受處分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二、本件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之住、居所或所在地係在基隆市○○區○○○路○○○巷22之4號,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在卷可稽,且異議人聲明異議狀所載地址亦為上址,且本件違規之行為地基隆市深澳坑128號,並非本院管轄區域。本院對本件並無管轄權,自應諭知管轄錯誤之裁定並移送有管轄權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處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林楨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佩欣中華民國9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