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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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02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志摩昌彦 訴訟代理人 陳祈嘉 律師
張佳榕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CargillOceanTransportation(Singapore)
PteLtd.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57,9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7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民事庭法官許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書記官鄒明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