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審金訴字第24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496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博翔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98
03、47991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3790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判決如下:
主文張博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二十四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
一、張博翔於民國(下同)112年2月某日,加入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東遠」(即永生)、「抖音」等3名以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之罪,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詐欺集團,透過通訊軟體Telegram群組聯繫,以一天可領取新臺幣(下同)3,000元至1萬元之代價,擔任提領詐騙款項之車手工作。張博翔即與該詐欺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三人以上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詐騙時間、以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向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施以詐術,致使渠等陷於錯誤,因而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受詐騙金額至附表所示之銀行帳戶內。張博翔再經由Telegram軟體,依「東遠」、「抖音」指示於附表所示提領時間、地點,持附表所示之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提領附表所示之提領金額後,將提領之金額交付「抖音」,以此方法製造金流之斷點,致無從追查前揭犯罪所得之去向,而隱匿該犯罪所得
二、案經附表所示被害人訴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新莊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起訴。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證據:
(一)被告張博翔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偵49803號卷第7-15頁、併偵18386號卷第33-45反面、533-539頁)及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之自白。
(二)證人 陳卉媚 於警詢之證述、交易紀錄(偵49803號卷第16-17、59頁)。
(三)證人 游佳陵 於警詢之證述、交易紀錄(偵49803號卷第20-21、83頁)。
(四)證人 劉芝瑄 於警詢之證述、交易紀錄(偵49803號卷第18-19、72頁)。
(五)證人 葉雅君 於警詢之證述、交易紀錄(偵49803號卷第22-23、92頁)。
(六)證人 陳妍甄 於警詢之證述、交易紀錄(偵49803號卷第24-26、102頁)。
(七)證人張 晊謙 於警詢之證述、交易紀錄(偵49803號卷第27-29、110頁)。
(八)證人 姜邦泰 於警詢之證述、交易紀錄(偵49803號卷第30-31、119頁)。
(九)證人 許姿盈 於警詢之證述(偵49803號卷第32-33頁)。
(十)證人 趙明修 於警詢之證述、交易紀錄及資料(偵47991號卷第36-37、41-45頁)。
(十一)證人 阮韋翔 於警詢之證述、交易紀錄(偵47991號卷第46-4
7、51頁)。
(十二)證人 朱斐煥 於警詢之證述、交易紀錄及資料(偵47991號卷第52-56、61頁)。
(十三)證人 呂理銓 於警詢之證述、交易紀錄及資料(偵47991號卷第62-68、73-79頁)。
(十四)證人 王翌籃 於警詢之證述(偵47991號卷第80-83頁)。
(十五)證人 程薇安 於警詢之證述、交易紀錄及資料(偵47991號卷第85-87、91-92頁)。
(十六)證人 陳庭筠 於警詢之證述、交易紀錄及資料(偵47991號卷第93-94、99-100頁)。
(十七)證人 林家妘 於警詢之證述(偵47991號卷第101-103頁)。
(十八)證人 簡琬伶 於警詢之證述、交易紀錄(偵47991號卷第108-
109、114-115頁)。
(十九)證人 劉羽晴 於警詢之證述、交易紀錄(偵47991號卷第116-
117、120頁)。
(二十)證人 曾兪晴 於警詢之證述、交易紀錄及資料(偵47991號卷第121-122、126-127頁)。
(二十一)證人 許雲傑 於警詢之證述、交易紀錄及資料(偵47991號卷第128-129、133頁)。
(二十二)證人 徐夢擎 於警詢之證述、交易紀錄及資料(偵47991號卷第134-136、139頁)。
(二十三)證人 陳奕君 於警詢之證述、交易紀錄(偵47991號卷第140-141、145頁)。
(二十四)證人 何靜美 於警詢之證述、交易紀錄(偵47991號卷第146-147、152頁)。
(二十五)證人 高蘭坪 於警詢之證述、交易紀錄及資料(偵47991號卷第153-156、160-162頁)。
(二十六)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帳戶、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台北富邦000-00000000000000帳戶之交易明細各1份(偵49803號卷第35、34、36頁)。
(二十七)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帳戶,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之交易明細各1份(偵47991號卷第18-19、21-22、24-25、27-28、30-31、33-34頁)。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併偵18386第87頁)。
(二十八)監視器翻拍照片(偵49803號卷第38-53反面頁,偵47991號卷第10-17頁,併偵18386第69反面頁)。
(二十九)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3005號起訴書(偵49803號卷第138-141反面頁)。
三、起訴書犯罪事實雖未記載附表編號24被害人高蘭坪於112年3月30日晚間9時44分遭詐騙29,987元匯入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戶名: 張淑靜 )部分,惟該併辦犯罪事實與起訴之犯罪事實(高蘭坪被詐騙金額之總額均遭被告提領一空),既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為起訴效力所及,復經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本院自應併予審究。另同為編號24部分顯示高蘭坪於112年3月30日17時32分遭詐騙15,985元部分,應係起訴書誤載,本院自應予以更正,附此敘明。
四、被告張博翔依「抖音」指示提領被害人遭詐欺匯入之款項後交付之,以上開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之犯行,是其與「抖音」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就本案犯行均有彼此分工,堪認係直接或間接在合同之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詐欺取財、洗錢之目的,揆諸上開說明,被告自應就所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之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所生之全部犯罪結果共同負責。縱使被告並未與集團上下游其他成員謀面或直接聯繫,亦未明確知悉集團內其他成員身分、所在及精細分工,彼此互不認識,亦不過係詐欺集團細密分工模式下之當然結果,自無礙於被告仍屬本案共同正犯之認定。是被告與「抖音」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間,就本案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則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五、被告先後將附表所示之24位被害人匯入本案中信帳戶內之詐欺款項提領一空,分別係基於詐欺取財之單一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各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再者,被告所犯上開24罪間,係對不同告訴人所犯之加重詐欺取財行為,受侵害之財產監督權歸屬各自之權利主體,且犯罪時間或空間亦可區分,施用詐術之方式、告訴人所受財物損害內容、情節皆有別,顯係基於各別犯意先後所為,應予分論併罰。
六、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訂有明文。依行為時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第14、15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而依行為後於112年6月17日公布施行之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洗錢防制法就洗錢犯行自白得適用減輕其刑之規定,由舊法之「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即可適用,修正為「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始有適用,新法之規定顯較舊法嚴格且不利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從舊從輕之規定,自仍應適用舊法之規定。又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563號、第4405號、110年度台上字第3876號、第4380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故被告既於審理中自白洗錢部分犯行,是就其所犯一般洗錢罪,雖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本院於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仍應併予衡酌上開減刑事由。
七、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以正途賺取財物,竟貪圖不法利益,參與詐欺集團,率爾共同為本案犯行,致告訴人等受有財產損害,亦紊亂社會正常秩序,所為應予非難,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所參與僅係後端提款之角色,其等主觀惡性、介入程度及犯罪情節,相較於主要之籌劃者、主事者或實行詐騙者,顯然輕重有別,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擔任車手提領金額、在審理中自白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暨被告之素行、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惟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暨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八、沒收部分,被告自陳提領本案之遭詐欺款項,112年3月20日提領當天報酬為1萬元,其他天之報酬為3千元至1萬元不等,基於罪疑惟利被告,故認定被告其他天提領之報酬為3千元,附表顯示被告分別於同年月16日、17日、21日、27日、29日、31日,均有提領詐欺款項之紀錄,故被告應受有28,000元之報酬(10,000+3,000*6),此乃被告於本案之犯罪所得,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3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據上論斷,應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2條第1項、第11條前段、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5條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3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鈺瀅偵查起訴,檢察官高智美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陳伯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廖俐婷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編號被害人詐騙時間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匯入銀行帳戶提領時間提領地點提領金額1陳卉媚(未提告)112.03.20解除錯誤之分期付款設定。112.03.2020時11分許2萬8985元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112.03.2020時42分許新北市○○區○○路○段000號(中華郵政二重埔郵局)2萬9000元2游佳陵(提告)112.03.20解除錯誤之分期付款設定。112.03.2020時1分許20時3分許5萬5123元1萬4980元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112.03.2020時40分許新北市○○區○○路○段000號(中華郵政二重埔郵局)6萬元3劉芝瑄(未提告)112.03.20解除錯誤之分期付款設定。112.03.2020時17分許1萬6002元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112.03.2020時41分許新北市○○區○○路○段000號(中華郵政二重埔郵局)6萬元(含葉雅君、陳妍甄之部分)4葉雅君(提告)112.03.20解除盜刷之設定。112.03.2020時10分許6997元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112.03.2020時41分許新北市○○區○○路○段000號(中華郵政二重埔郵局)同上5陳妍甄(提告)112.03.20解除錯誤之分期付款設定。112.03.2020時5分許2萬6986元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112.03.2020時41分許新北市○○區○○路○段000號(中華郵政二重埔郵局)同上6 張晊謙 (提告)112.03.20解除錯誤之分期付款設定。112.03.2018時54分許4萬9985元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000112.03.2019時1分許新北市○○區○○路○段00○0號(中國信託-二重埔分行ATM)12萬元(含尚未報案之被害人)7姜邦泰(提告)112.03.20佯為蝦皮購物平台買家欲購物。112.03.2021時19分許3萬9989元台北富邦(000)00000000000000112.03.2021時28分許21時36分許新北市○○區○○路○段000號(中華郵政-二重埔郵局)新北市○○區○○路○段00○0號(中國信託-二重埔分行)2萬0005元2萬0005元8許姿盈(提告)112.03.20解除錯誤之分期付款設定。112.03.2021時18分許21時23分許21時30分許4萬9985元1萬7988元2萬9985元台北富邦(000)00000000000000112.03.2021時37分許21時38分許21時45分許21時46分許21時47分許21時50分許新北市○○區○○路○段00○0號(中國信託-二重埔分行)、新北市○○區○○○街00號(萊爾富-中興三店)、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統一超商-愛家門市)2萬0005元2萬0005元2萬0005元2萬0005元2萬0005元7005元9趙明修(提告)112.3.16解除錯誤之分期付款設定。112.3.1621時15分許2萬9,001元玉山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戶名: 林東森 )(一)112年03月16日21時47分至22時0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全家超商新莊金泰門市)接續提款5筆共10萬元(二)112年03月16日22時03分至22時04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泰門市)接續提款3筆共5萬元10阮韋翔(提告)112.3.16解除錯誤之分期付款設定。112.3.1621時27分許3萬9,985元11朱斐煥(提告)112.3.16解除錯誤之分期付款設定。112.3.1621時29分許3萬9,999元12呂理銓(提告)112.3.16解除錯誤之分期付款設定。112.3.1621時31分許21時34分許1萬2,395元2萬8,756元13王翌籃(提告)112.3.17解除錯誤之分期付款設定。112.3.1714時17分許14時18分許4萬9,985元4萬9,985元玉山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戶名: 陳冠吟 )(一)112年03月17日14時32分至14時34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新展盛門市)接續提款3筆共6萬元(二)112年03月17日14時38分至14時40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0號(全家超商興盛門市)接續提款4筆共8萬元(三)112年03月17日14時44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0號(全家超商盛寧門市)提款1筆共8,000元14程薇安(提告)112.3.17解除錯誤之分期付款設定。112.3.1714時33分許1萬8,054元15陳庭筠(提告)112.3.21解除錯誤之分期付款設定。112.3.2119時29分許19時41分許4萬9,986元2萬6,148元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戶名: 楊珮恩 )(一)112年03月21日19時32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統一超商復和門市)提款1筆共8萬9,000元(二)112年03月21日19時56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統一超商真豪門市)提款1筆共2萬7,000元(三)112年03月22日00時17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莊和門市)提款1筆共4萬5,000元(四)112年03月22日00時36分、01時03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統一超商復和門市)提款2筆共6萬5,000元16林家妘(提告)112.3.21解除錯誤之分期付款設定。112.3.2123時56分許112.3.220時21分許4萬5,123元3萬4,993元17簡琬伶(提告)112.3.27解除錯誤之分期付款設定。112.3.2717時14分許17時18分許4萬9,912元3萬5,122元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戶名: 黃國華 )(一)112年03月27日17時31分至17時32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京城商銀新莊分行)接續提款3筆共6萬元(二)112年03月27日17時35分至17時37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鼎豐店)接續提款3筆共5萬5,000元(三)112年03月27日18時04分至18時0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幸運店)接續提款2筆共2萬1,000元(四)112年03月27日19時09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新莊思源路郵局)提款1筆共1萬4,000元18劉羽晴(提告)112.3.27解除錯誤之分期付款設定。112.3.2717時19分許17時57分許2萬9,988元2萬985元19曾兪晴(提告)112.3.27解除錯誤之分期付款設定。112.3.2719時3分許1萬4,121元20許雲傑(未提告)112.3.29解除錯誤之分期付款設定。112.3.2916時49分許1萬3,123元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戶名: 林佳和 )112年03月29日16時57分至17時03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新莊新泰路郵局)接續提款3筆共11萬元21徐夢擎(提告)112.3.29解除錯誤之分期付款設定。112.3.2916時50分許1萬989元22陳奕君(提告)112.3.29解除錯誤之分期付款設定。112.3.2916時57分許2萬6,123元23何靜美(提告)112.3.31解除錯誤之分期付款設定。112.3.3116時33分許16時36分許16時38分許2萬9,912元2萬9,913元1萬4,234元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戶名: 楊玴豪 )(一)112年03月31日16時51分至16時52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新莊新泰路郵局)接續提款2筆共7萬4,200元(二)112年03月31日17時40分至17時41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新莊新泰路郵局)接續提款2筆共7萬5,000元24高蘭坪(提告)112.3.31解除錯誤之分期付款設定。112.3.3117時24分許17時27分許17時32分許2萬9,987元2萬9,987元1萬59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