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44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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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審金訴字第24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44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國慶
葉忠憲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少連偵字第28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十五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二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壹年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
一、戌○○(暱稱「 陳小 春」)、酉○○於民國109年10月中旬,加入 陳俊德 (臉書暱稱「 陳國生 」、Telegram暱稱「橫財神」,涉案部分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另案審理中)為首,與暱稱「咬 錢虎 」、「陳冠C」等姓名年籍不詳人士、LEECZEK(綽號「 馬來胖 」、「 高進 」,中文名: 李策 ,下稱李策,涉案部分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另案審理中)、 黃新凱 (暱稱「海鷗」,涉案部分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另案審理中)、 張順展江翰昇盧映蓉 (張順展、江翰昇、盧映蓉3人案發時均未滿18歲,涉犯詐欺等非行,均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保護管束確定)等人組成之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型、牟利性之有結構性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戌○○所涉參與犯罪組織罪嫌部分,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提起公訴),分工方式為:戌○○、「咬錢虎」為發放提款卡及收水,酉○○為介紹人及載送車手之司機。其等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犯意聯絡,由該詐欺集團某成員,以附表一所示之手法,詐騙如附表一所示之人,致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如附表一所示帳戶(戌○○就附表一編號1、編號3、編號11、編號
12、編號14、編號15、編號20至編號22之部分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提起公訴,不在本案起訴範圍)。嗣陳俊德、「咬錢虎」、「陳冠C」請戌○○至臺北市○○區○○○道000號領取附表二及附表三所示帳戶之提款卡,戌○○再將提款卡轉交予張順展、盧映蓉, 張翰展 、盧映蓉則分別於附表二、附表三所示之時間,前往附表二、附表三所示之地點提領詐欺款項,復由戌○○在新北市○○區○○○路000號旁之停車場收回上開提款卡及收取張順展、盧映蓉領得之贓款,交由黃新凱、「咬錢虎」轉交予陳俊德;另由陳俊德指示李策將附表四所示帳戶之提款卡交付予江翰昇,於附表四所示之時間,分別由李策、酉○○載送江翰昇前往附表四所示之地點提領詐欺款項,戌○○則在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收回附表四所示帳戶之提款卡及江翰昇領得之贓款,交由黃新凱、「咬錢虎」轉交予陳俊德。車手報酬則由戌○○經由李策交付予張順展、盧映蓉、江翰昇。嗣經附表一所示之人發覺有異,報警處理,經警循線追查,而悉上情。
二、案經附表一所示之人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及第159條第2項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二、證據:
(一)被告戌○○於警詢、偵查之供述(偵卷一第35-40頁、偵卷二第39-40頁)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二)被告酉○○於警詢、偵查之供述(偵卷一第83-85頁、偵卷二第86-87頁)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三)證人黃新凱於警詢之證述(偵卷一第94-96反面頁)。
(四)證人李策於警詢之證述(偵卷一第107-113反面、124-126反面、132-133、136-138反面頁)。
(五)證人張順展於警詢之證述(偵卷一第172-175反面頁)。
(六)證人盧映蓉於警詢之證述(偵卷一第157-159反面頁)。
(七)證人江翰昇於警詢之證述(偵卷一第146-148反面頁)。
(八)證人如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於警詢之證述及報案資料(詳附表一)。
(九)證人即少年張順展在「工作002」群組內與暱稱「 陳小春 」、「橫財神4.0」之對話紀錄截圖1張(偵卷一第82頁)。
(十)ATM提款機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取照片(偵卷一第18-21、119-1
22、154-156、165-168、182-186頁)。
(十一)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6月8日台新作文字第11014200號函及附件交易明細、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0年6月8日作心詢字第1100604107號函及附件交易明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6月7日儲字第1100152769號函及附件交易明細(偵卷二第8-10、20-24反面、25-33頁)。
三、論罪科刑
(一)被告戌○○、酉○○與李策、黃新凱、少年張順展、江翰昇、盧映蓉等人間,就所犯加重詐欺及洗錢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二)被告戌○○就附表一編號2、4至10、13、16至19、23、24部分,係以一行為同時犯加重詐欺、洗錢罪,應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又被告戌○○所犯上開15次加重詐欺取財罪間,係對不同告訴人所犯之加重詐欺取財行為,受侵害之財產監督權歸屬各自之權利主體,且犯罪時間或空間亦可區分,施用詐術之方式、告訴人所受財物損害內容、情節皆有別,顯係基於各別犯意先後所為,應予分論併罰。
(三)被告酉○○就附表一編號23部分,係一行為同時犯加重詐欺、洗錢、參與犯罪組織罪,應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就就附表一編號24部分,係一行為同時犯加重詐欺、洗錢,亦應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又被告酉○○所犯上開2次加重詐欺取財罪間,係對不同告訴人所犯之加重詐欺取財行為,受侵害之財產監督權歸屬各自之權利主體,且犯罪時間或空間亦可區分,施用詐術之方式、告訴人所受財物損害內容、情節皆有別,顯係基於各別犯意先後所為,應予分論併罰。
四、再按被告行為後法律業經修正公布並生效,其中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為:「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規定則為:「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法律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112年6月14日修正前之規定,核先敘明。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復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5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前同法第16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563號、第4405號、110年度台上字第3876號、第4380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本件偵查中固未具體訊問被告酉○○是否坦承參與犯罪組織部分犯行,然被告酉○○於警詢、偵查中即供承其參與本件詐騙集團之情節明確,且於本院審理中坦認檢察官所起訴之犯罪事實,自應寬認符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自白減刑之規定。此外,二位被告於審理中皆已自白洗錢部分犯行,是就其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被告酉○○部分)及一般洗錢罪,雖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本院於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仍應併予衡酌上開減刑事由。
五、爰審酌二位被告正值壯年,不思以正途賺取財物,竟貪圖不法利益,參與詐欺集團,率爾共同為本案犯行,致告訴人等受有財產損害,亦紊亂社會正常秩序,所為應予非難,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告訴人遭詐騙之金額、在偵查及審理中均自白犯行,暨二位被告之素行、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惟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暨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檢察官就被告酉○○具體求刑部分,稍嫌略重,本院審酌後予以調減,附此敘明。
六、二位被告就本件之犯罪所得,各得新臺幣(下個)3千元(見偵卷一第36、84頁),未據扣案,亦未與告訴人達成調解,或賠償告訴人之損失,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於二位被告之犯行項下分別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偵查起訴,檢察官高智美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陳伯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廖俐婷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1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3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90條第2項但書、第3項及第
98條第2項、第3項規定。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5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同。
第5項、第7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編號告訴人詐騙手法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金融帳戶警詢證述及報案資料出處1卯○○詐騙集團成員以「假冒機構詐財」手法,冒稱公務員,並向卯○○表示涉及人頭帳戶詐欺,使卯○○不疑有他,依指示至ATM操作匯款。109年11月10日14時20分212,000元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戶名: 鄭兆鈞 偵卷一第205-210頁2申○○詐騙集團成員以「假借個人資料外洩詐財」手法,冒稱商家人員,稱公司員工將申○○訂單打錯,並叫申○○到附近的提款機操作,才能通知銀行止付扣款,使申○○不疑有他,依指示操作網路匯款至指定帳戶及前往ATM照客服指示操作匯款。109年11月9日0時33分。99,999元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戶名:鄭兆鈞偵卷一第211-238頁109年11月7日20時31分、21時。109年11月8日0時13分、0時40分、1時。109年11月9日0時20分。179,937元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戶名: 張容笙 3地○○詐騙集團成員以「猜猜我是誰」手法,冒稱其朋友 曾令孝 名義借款15萬元,地○○再請老婆 張淑娟 依歹徒指示前往ATM匯款。109年11月10日12時4分20,000元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戶名:鄭兆鈞偵卷一第239-247反面頁4宇○○詐騙集團成員以「解除分期付款」手法,宇○○於家中接獲自稱 班富比 客服人員電話,使宇○○不疑有他,並依其指示匯款及現金提領至指定帳戶。109年11月9日0時47分29,985元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戶名:張容笙偵卷一第248-253頁109年11月9日0時19分5,985元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戶名:鄭兆鈞5甲○○詐騙集團成員以「解除分期付款」手法,冒稱台新銀行人員,要求甲○○清空帳戶內金錢並指定匯款帳戶要求匯入,以便代查是否遭不明扣款,甲○○不疑有他,依指示操作ATM匯款。109年11月7日20時26分、20時30分、21時35分66,922元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戶名: 余芳瑩 偵卷一第254-263頁6己○○詐騙集團成員以「解除分期付款」手法,冒稱商家人員,使己○○不疑有他,依指示操作網路ATM轉帳匯款。109年11月8日18時28分49,985元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戶名:余芳瑩偵卷一第264-265反面頁7辛○○詐騙集團成員以「假網拍詐騙」手法,辛○○於臉書社群欲向賣家購買手機,另換通訊軟體LINE洽談交易事宜,使辛○○不疑有他,依指示操作網路ATM轉帳匯款。109年11月8日19時50分17,000元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戶名:余芳瑩偵卷一第266-269頁8子○○詐騙集團成員以「解除分期付款」手法,子○○表示接獲詐騙集團電話,要求子○○以【依指示前往ATM及網路匯款輸入密碼】方式才能解除,子○○不疑有他,依指示匯款。109年11月8日18時16分109年11月8日18時20分22,970元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戶名:余芳瑩偵卷一第270-273反面頁9午○○詐騙集團成員以「解除分期付款」手法,午○○接獲自稱是網路賣家的客服,表示因為員工疏失,需要每個月繳交會員費,若要取消,對方就要我去銀行操作,午○○不疑有他,至操作ATM並依指示匯款。109年11月8日18時00分109年11月8日18時20分7,326元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戶名:余芳瑩偵卷一第274-278反面頁10未○○詐騙集團成員以「假網拍詐騙」手法,未○○於臉書社群欲向賣家購買手機,另換通訊軟體LINE洽談交易事宜,未○○不疑有他,依指示操作網路ATM轉帳匯款。109年11月8日19時3分20,000元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戶名:余芳瑩偵卷一第279-282反面頁11癸○○詐騙集團成員以「解除分期付款」手法,冒稱商家人員,要求以網路匯款方式才能解除信用卡消費,癸○○不疑有他,依指示匯款。109年11月12日21時27分49,976元臺灣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戶名: 陳書緯 偵卷一第283-285反面頁12辰○○詐騙集團成員以「解除分期付款」手法,接獲詐騙集團電話,要求依指示前往ATM、網路匯款輸入密碼才能解除信用卡消費,使辰○○不疑有他,依指示匯款。109年11月12日19時29,989元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戶名: 黃思綾 偵卷一第286-291反面頁13寅○○詐騙集團成員以「假網拍詐騙」手法,寅○○稱其於臉書社團上購買Iphone手機一隻,寅○○不疑有他,依指示匯款。109年11月12日19時58分1元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戶名:黃思綾偵卷一第292-295反面頁14丙○○詐騙集團成員以「假網拍詐騙」手法,丙○○稱其於臉書社團上購買Iphone手機一隻,丙○○不疑有他,依指示匯款。109年11月12日19時24分18,000元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戶名:黃思綾偵卷一第296-304頁15宙○○詐騙集團成員以「假網拍詐騙」手法,宙○○稱其於臉書社團上購買Iphone手機一隻,宙○○不疑有他,依指示匯款。109年11月12日17時53分10,000元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戶名:黃思綾偵卷一第305-308反面頁16壬○○詐騙集團成員以「假網拍詐騙」手法,壬○○稱其於臉書社團上購買IPADPRO256GB一台,壬○○不疑有他,依指示匯款。109年11月12日21時33分5,000元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戶名:黃思綾偵卷一第309-312反面頁17戊○○詐騙集團成員以「解除分期付款」手法,冒稱商家人員,稱因網路購物需解除分期付款,戊○○不疑有他,依指示匯款。109年11月13日0時5分99,999元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戶名: 陳宗武 偵卷一第313-318頁18巳○○詐騙集團成員以「假網拍詐騙」手法,巳○○透過旋轉拍賣購買電視機,巳○○不疑有他,並依指示以網路匯款。109年11月12日21時54分15,000元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戶名:陳宗武偵卷一第319-328反面頁19丁○○詐騙集團成員以「解除分期付款」手法,丁○○接到假冒金石堂網路書店客服人員謊稱,因工作人員疏失,導致丁○○之帳戶將重複扣款,丁○○不疑有他,並依指示匯款。109年11月12日23時42分109年11月13日0時34分59,970元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戶名: 陳郁均 偵卷一第329-338頁20天○○詐騙集團成員以「解除分期付款」手法,接獲假冒網路購物賣家,說天○○將有重複扣款的情事,需要以匯款取消,天○○不疑有他,依指示匯款。109年11月14日15時39分、15時44分、15時48分2,050元21,010元13,123元臺灣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戶名: 葉冠妤 偵卷一第339-342反面頁21亥○○詐騙集團成員以「解除分期付款」手法,冒稱商家人員,稱因條碼刷錯有重複扣款的問題請亥○○操作ATM匯款解除,亥○○不疑有他,依指示匯款。109年11月14日15時43分17,123元臺灣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戶名:葉冠妤偵卷一第343-346反面頁22庚○○詐騙集團成員以「解除分期付款」手法,因接到不明來電,庚○○不疑有他,依指示匯款。109年11月14日16時10分109年11月14日16時49分21,123元15,999元臺灣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戶名:葉冠妤偵卷一第347-350頁23丑○○詐騙集團成員假冒丑○○之同學「 林榮華 」之名義,向丑○○佯稱急需用錢云云,丑○○不疑有他,依指示匯款。109年11月5日11時34分180,000元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戶名: 張慧汝 偵卷二第88-104頁109年11月5日13時31分300,000元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戶名: 鄭淑華 24 王雅慧 詐騙集團成員向王雅慧配偶佯稱需借錢購置土地云云,王雅慧之配偶不疑有他,依指示匯款。109年11月5日13時19分200,000元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戶名: 陳淳嫈 偵卷二第105-116頁附表二:張順展提領之款項編號提款時間提領地點提領帳戶提領金額(新臺幣/不含手續費)備註(相關告訴人)1109年11月10日13時54分至59分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統一超商成曜門市)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60,000元申○○2109年11月7日20時58分至59分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全家超商五股凌雲店)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30,000元3109年11月8日0時19分至22分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八仙門市)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60,000元4109年11月8日0時25分至27分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八里華城店)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29,000元宇○○5109年11月8日0時55分至57分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萊爾富超商五股郁芳店)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60,000元6109年11月8日23時51分至同月9日0時24分新北市○○區○○路00號(八里郵局)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31,000元7109年11月7日20時22分至23分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成旺門市)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30,000元甲○○己○○8109年11月7日20時37分至41分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民揚門市)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80,000元9109年11月7日21時0分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全家超商五股凌雲店)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6,000元辛○○子○○午○○未○○10109年11月7日21時45分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利客來門市)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10,000元11109年11月12日21時36分至37分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萊爾富超商五股郁芳店)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50,000元癸○○12109年11月12日21時41分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萊爾富超商五股郁芳店)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5,000元辰○○寅○○丙○○宙○○壬○○13109年11月13日0時17分至18分新北市○○區○○路0號(全家超商五股御雲門市)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40,000元戊○○14109年11月13日0時20分至22分新北市○○區○○路0號(統一超商御城門市)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60,000元巳○○15109年11月12日23時59分至同月13日0時1分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利客來門市)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29,000元丁○○附表三:盧映蓉提領之款項編號提款時間提領地點提領帳戶提領金額(新臺幣/不含手續費)備註(相關告訴人)1109年11月10日15時54分至59分新北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蘆洲玉清店)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提領6次共120,000元地○○2109年11月10日16時7分新北市○○區○○路000○000號(板信銀行蘆洲分行)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10,000元卯○○3109年11月12日18時14分新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紅林站門市)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10,000元宙○○4109年11月12日19時23分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龍五門市)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20,000元辰○○5109年11月12日19時24分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龍五門市)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10,000元丙○○6109年11月12日19時34分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利客來門市)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18,000元丙○○7109年11月14日15時53分至55分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宜增門市)臺灣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提領3次共53,000元天○○、亥○○8109年11月14日16時30分至31分新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思源門市)臺灣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提領2次共21,000元庚○○附表四:江翰昇提領之款項編號提款時間提領地點提領帳戶提領金額(新臺幣/不含手續費)備註(相關告訴人)1109年11月5日13時28分至2時3分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西雅圖門市)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提領6次共120,000元王雅慧2109年11月6日0時新北市○○區○○路00號(萊爾富超商北縣八里店)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提領2次共29,000元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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