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77號原告 吳錫劍 被告 林斯美
黃淑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斯美等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38,390元(即{1,636,000+583,195}×2=4,438,39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9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44,95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
書記官許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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