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提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提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提字第4號聲請人司法革新生命尊嚴維護協會法定代理人 莫錫麟 聲請人 莊榮兆 受刑人 林冠儒 上列聲請人聲請提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示。
二、按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受聲請法院,於繫屬後24小時內,應向逮捕、拘禁之機關發提審票,並即通知該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裁定駁回之:一、經法院逮捕、拘禁。二、依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三、被逮捕、拘禁人已回復自由。四、被逮捕、拘禁人已死亡。五、經法院裁判而剝奪人身自由。六、無逮捕、拘禁之事實,提審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雖具狀聲請提審,惟受刑人林冠儒固因妨害自由案件,於民國105年1月26日入監執行,然受刑人已於105年2月3日就該妨害自由案件(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再字第153號)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而出監,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105年2月18日公務電話紀錄表各1份可憑,則受刑人既已回復自由,依提審法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提審,已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依提審法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劉柏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家豪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