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交附字第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附字第三ОО號
原告乙○○原告甲○○被告丙○○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何清富法官何秀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靜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