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交附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交附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附字第二九七號
原告庚○○
甲○○丁○○丙○○戊○○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嘉銘 律師被告己○○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五八三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宋明中
法官劉定安法官李代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月華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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