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訴字第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訴字第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四九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莫家駿 右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年玖月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七日執行羈押,嗣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七日及九十年七月七日二次延長羈押,至九十年九月六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七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李錦樑法官余來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黃麗玲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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