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0號
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趙培宏 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捌拾玖年拾貳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執行羈押,並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六日及十月二十六日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劉亭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欣宜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