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更(一)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更(一)字第三四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王存淦 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九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八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六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八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九日起,第七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黃國忠法官江國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嗣瑩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