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保險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保險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保險上字第三號
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事展 訴訟代理人 江忠賢
鍾運凱 附帶上訴人台南縣後壁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王炎輝 右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欄中關於「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法定代理人 蕭明宏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法定代理人王炎輝」。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蕭明宏, 嗣變 更為王炎輝,已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向第一審法院陳明並聲明承受本件訴訟,本院審理中該當事人亦已由新任法定代理人委任訴訟代理人應訴,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六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李瓊蔭
法官林金吾法官楊豐卿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六日
書記官殷丹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