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上訴字第5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五一一號C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張蓉成 右列被告因擄人勒贖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九月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擄人勒贖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日起執行羈押,並自九十年七月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九月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游明仁
法官林永茂法官陳清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嚴巧花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