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91號聲請人 賴麗蓉 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參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甲○○○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3張(下稱系爭股票),因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08年2月23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又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
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系爭股票,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並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0號公示催告在案,嗣業經聲請人依規定聲請而於108年2月23日公告於法院網站,至
108年7月23日已滿5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此有前揭本院裁定及網站公告各1份在卷可考,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淑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書記官呂美玲┌─────────────────────────────────────┐│附表:108年度除字第19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1│甲○○○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股票│1│1000│○○○○○│├──┼──────────┼───────┼──┼──┼───┼─────┤│2│甲○○○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股票│1│40││├──┼──────────┼───────┼──┼──┼───┼─────┤│3│甲○○○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股票│1│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