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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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提案大法庭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254號聲請人 謝諒 獲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上一人代表人PaulHsieh(送達地址同上)聲請人 肯尼斯 上列聲請人等聲請提案予本院刑事大法庭,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最高法院刑事庭各庭審理案件期間,當事人認為足以影響裁判結果之法律見解,與先前裁判之見解已產生歧異,或具有原則重要性,得以書狀表明應記載事項,向受理案件之刑事庭聲請以裁定提案予刑事大法庭裁判,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4第1項定有明文。是得聲請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判之案件,以其於聲請時仍然繫屬於最高法院,且尚未審結之案件為限,此觀該條項規定「各庭審理案件期間」即明。因此倘案件自始非繫屬於本院,或雖曾繫屬於本院,然嗣經審結脫離繫屬,自不得提出聲請大法庭裁判之餘地。若其仍提出聲請,應依同條第3項規定裁定駁回。
二、本件聲請人謝諒獲以書狀表明其仍具有律師執業資格,與聲請人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肯尼斯,聲請以裁定提案予本院刑事大法庭裁判。然聲請人目前並無書狀所列載之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揆之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4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世雄
法官段景榕法官鄧振球法官宋松璟法官汪梅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