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9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917號聲明異議人 夏皆發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即受刑人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認為檢察官之指揮執行不當,而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異議意旨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所示。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是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僅得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始可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又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包括執行之指揮違法及執行方法不當等情形在內;倘未經檢察官指揮執行,即無依上開規定聲明異議之餘地。又受刑人是否合於假釋規定及應否准許假釋,依監獄行刑法第81條第1、2項規定係屬監獄之職權,並無需經檢察官之指揮執行,不生檢察官執行之指揮是否違法或執行方法是否不當而得向法院聲明異議之問題(最高法院10
6年度台抗字第444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受刑人不服行政機關不予假釋之決定者,其救濟有待立法為通盤考量決定之,在相關法律修正前,鑑於行政機關不得假釋之決定具有行政行為之性質,依照行政訴訟法第2條以下有關規定,此類爭議由行政法院審理(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91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可資參照)。
三、是本院細觀受刑人夏皆發聲明異議之意旨,主要係爭執行政機關對其假釋之聲請認定不予假釋之決定,而依照前揭說明,受刑人是否合於假釋規定及應否准許假釋,係屬監獄之職權,並無需經檢察官之指揮執行,應非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所規定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聲明異議之情形,自無依該規定聲明異議之餘地。再者,受刑人不服不得假釋之決定,如欲請求司法救濟,在現行法制下,此類爭議應由行政法院審理,非向刑事法院聲明異議以為救濟。綜上所述,受刑人以上開事由向本院聲明異議,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書記官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