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89號上訴人丁○○被上訴人甲○○
丙○○乙○○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83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3,6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宗成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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