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25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士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振聲 代理人 謝其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1紙(下稱系爭支票)不慎遺失,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7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並已刊登於民國100年12月21日太平洋日報,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系爭支票業經本院於100年12月13日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7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將裁定內容全文登載於100年12月21日太平洋日報,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4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復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上開報紙為證,復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民事卷宗審核無訛,足堪認定。聲請人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民事庭法官莊尚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
書記官涂曉蓉附表:
┌───────────────────────────────────────────┐│支票101年度除字第2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支票號碼│發票日│票面金額│備考│││││││(新臺幣)││├──┼───┼─────────────┼─────┼───────┼─────┼──┤│1│ 許坤文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台東分行│188717│100年11月30日│6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