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桃簡附民字第2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桃簡附民字第272號原告 嚴玉如 被告 馬嘉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桃簡字第1314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分別定有明文。故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應以本案之刑事訴訟繫屬於法院為前提,如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時,被告所涉犯之刑事案件未繫屬於法院,其所提附帶民事訴訟,即非合法。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
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馬嘉偉所犯竊盜罪之刑事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30日以101年度桃簡字第13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並於101年8月27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01年度桃簡字第1314號刑事簡易判決各1份在卷可憑。原告於該刑事案件確定後之101年10月30日具狀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亦有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上所蓋本院章戳及收狀時日足佐,揆諸首開說明,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時,被告所犯竊盜罪之刑事訴訟程序已經有罪判決確定而終結,故原告係於該案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後始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其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不合法,應予駁回。惟此無礙於原告仍得自行斟酌是否另循民事訴訟程序逕向該管法院民事庭起訴請求,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許曉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游誼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