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84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黃啟宗具保人黃李春綢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聲沒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李春綢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啟宗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由具保人黃李春綢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逸,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0年度刑保字第64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沒入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逸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後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黃啟宗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2萬元,由具保人黃李春綢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於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361號案件執行時,經合法傳喚拒不到案執行,復經聲請人執行並囑託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拘提,亦均拘提無著,顯有逃亡之虞等情,有本院之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檢察官拘票、報告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等資料在卷可稽;又檢察官復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並告以逾期即依法沒入保證金等旨,然具保人仍未依通知履行,且被告迄今尚未到案執行乙節,有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5月8日東檢文庚101執361字第07105號通知、本院101年8月17日電話紀錄表各1紙存卷可考,顯見被告業已逃逸。從而,依照上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鄭鈺瓊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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