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201號原告 楊捷玗
楊秉逸 蔡秉諺 兼上三人法定代理人 蔡慧雪 原告 楊清江
楊呂金葉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唯鳳 律師
鄧湘全 律師被告一亨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靜禧 訴訟代理人 吳家鳳 律師
林復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育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
書記官彭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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