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4年度附民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88號

原告 許枝成

被告 李志勝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上易字第159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林家聖

法官蔡書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

書記官黃瀚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