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88號
原告 許枝成
被告 李志勝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上易字第159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林家聖
法官蔡書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
書記官黃瀚陞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88號
原告 許枝成
被告 李志勝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上易字第159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林家聖
法官蔡書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
書記官黃瀚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