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4年度上易字第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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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上易字第54號

上訴人 鍾韻聿

訴訟代理人 梁宗憲 律師

被上訴人 陳勤陀

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16、17行中關於「委任被上訴人為訴訟代理人」之記載,應更正為「委任上訴人為訴訟代理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楊淑珍

                  法 官 李珮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月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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