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8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381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3631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適用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肆小包(含袋毛重柒點陸公克)沒收並銷燬之。玻璃球吸食器一組,沒收。
犯罪事實
一、乙○○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甫於民國98年6月26日執行完畢。又其曾於9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業經強制戒治處遇滿6月,其成效經評定為合格,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而於98年3月18日釋放,而經檢察官以98年度戒毒偵字第86號為不起訴處分。詎其仍不知戒絕毒癮,又基於施用毒品之犯意,於98年8月31日下午6、7時許,在臺中縣○○鎮○○路六陽巷8號112室之現住處內,分別以摻加入香菸吸食及玻璃球燒烤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乙次。嗣於98年8月31日晚上10時05分許,為警循線在其上開租屋處查獲,並當場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4小包(含袋毛重計7.6公克)、玻璃球吸食器1組。
二、案經臺中縣警察局清水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乙○○自白不諱,並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書1份(編號:D00000000)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又查本件被告曾因施用毒品案件,於98年3月18日經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有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在卷可參,是其於5年後再犯施用毒品之犯行,應依法追訴。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與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被告所犯上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犯意互殊,犯行各異,請予分論併罰。又被告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前之非法持有第一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甫於98年6月26日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各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施用毒品係病態之自戕行為,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4小包(含袋毛重7.6公克)依毒品危害條例第18條第1項沒收並銷燬之。玻璃球吸食器一組,為被告供犯罪所用,且屬被告所有,業據其陳明在卷,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宣告沒收。
三、慈濟功德會證嚴上人在靜思語中開示「一個人不怕錯,就怕不改過」、「一個人最大的成就,就是從失敗中站起來」、「改變自己是自救,影響別人是救人」、「做該做的事是智慧,做不該做的事是愚痴」、「因緣果報,要種善因,斷惡緣」、「有心就有福,有願就有力,願有多大,力就有多大」,期望被告乙○○能體認上述開示,發好願交一些好朋友,斷絕與吸毒朋友來往,下定決心改過,遠離毒品禍害,服刑完後,重新做人,為家人、為社會做些有貢獻的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郭德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惠玲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