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審易字第9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罪之傷害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審易字第90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3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與告訴人乙○○原係夫妻,2人於民國97年7月21日離婚,約定所生之子蔡○○監護權歸屬被告,告訴人則擁有探視權利。惟告訴人於98年6月12日下午5時許,前往臺北市士林區「陽明高中」附設托兒所欲探視蔡○○時,發現蔡○○已由被告父母帶走,遂至被告任職之「陽明高中」教官辦公室與被告理論,雙方因而發生爭執,被告竟基於傷害之犯意,以雨傘、掃把毆打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左上臂紅腫、左大腿紅腫及左膝紅腫等普通傷害;被告另基於妨害他人名譽之犯意,明知其等友人均知「 詹姆 」係告訴人英文名字,接續於98年6月6日、98年6月10日、98年8月17日,在臺北市○○區○○路4段80巷53之1號
2樓住處,以電腦之即時通(MSN)聊天室,以「遇到狗屎人…詹姆屎人…」、「狗屎蔡………」、「即使換電腦…還是要咒罵你…痣厭…我希望你出門被車撞死…去死去死去死~因為你是天殺的無良敗類…兼不是男人…懦弱又愛哭鬼一枚…兼…內外都軟弱的人…(噗哧…我笑了)」、「即使換電腦…還是要咒罵你… 蔡先 …我希望你出門被車撞死…去死去死去死~-因為你是天殺的無良敗類…兼不是男人…懦弱又愛哭鬼一枚…兼…內外都軟弱的人…(噗哧…我笑了)」等語為標題,藉此公然方式,貶損告訴人個人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及同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傷害及公然侮辱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第314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99年6月8日本院準備程序中當庭撤回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及告訴人當日庭呈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附於本院卷第60頁、第64頁),依照前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葉乃瑋到庭執行準備程序職務。
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吳祚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