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39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賴柏仰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詹蘇乞 、 王永章 、 林阿生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民法第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詹蘇乞、王永章、林阿生均業已死亡,經債權人之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 陳明 在卷,則依首開條文規定,相對人等已無當事人能力,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