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交簡字第494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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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交簡字第49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交簡字第494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長恩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235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長恩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吳長恩於民國105年8月17日3時許,在高雄市○○○路美麗華舞廳飲用啤酒、威士忌,又於同日4時許,至高雄市○○路大帝國舞廳續飲威士忌酒後,明知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未待體內酒精消退,仍基於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6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行經高雄市○○區○○○路○○○號前,不慎撞及 洪萬來 停放在住家騎樓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無人受傷)。經警據報前往處理,於同日8時49分許對吳長恩實施呼氣酒精測試,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仍達每公升0.21毫克,回溯計算吳長恩於前述酒後駕車上路之際,其吐氣所含之酒精濃度約為每公升0.35毫克(計算式:0.21MG/L+
0.062MG/L×169/60HR≒0.38MG/L,小數點二位以下四捨五入),始悉上情。
二、前揭事實,業據被告吳長恩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洪萬來於警詢之證述相符,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酒精濃度呼氣測試報告、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1各1份、談話紀錄表2份及現場照片6張在卷可稽。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研究數據,我國人呼(吐)氣酒精濃度之消退率為每小時每公升0.062至0.098毫克,平均值為每公升0.08毫克,業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1年1月25日(91)刑鑑字第11718號函釋明在案,並為本院辦理此類案件所知悉。查被告於105年8月17日
8時49分許測得吐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21毫克,依上開吐氣酒精濃度每小時消退率之最小值即每公升0.062毫克為標準,回推計算同日6時許被告駕車上路時,吐氣酒精濃度至少應達每公升0.38毫克(計算式:0.21MG/L+0.062MG/L×169/60HR≒0.38MG/L,小數點二位以下四捨五入)。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不能安全駕駛罪係屬抽象危險犯,不以發生具體危險為必要,爰於102年6月13日公布生效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增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之酒精濃度標準值,以此作為認定「不能安全駕駛」之判斷標準,以有效遏阻酒醉駕車事件發生,有該條文之修法理由可參。本件被告騎車上路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8毫克,已如前述,顯已超過法定標準值,依上說明,已達法定「不能安全駕駛」之情事。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被告前因重利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3年中簡字第648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3年6月30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酒後吐氣酒精濃度約為每公升0.38毫克之情形下,仍貿然駕車行駛於市區道路,不僅漠視自身安危,更罔顧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本案復已肇事產生實害,所為誠應非難譴責,兼衡其犯罪動機、手段、家境勉持之生活狀況、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前無酒駕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所駕駛為危險性較高之自用小客車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請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書記官鄭翠蘭附錄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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