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九六號
原告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曾建成訴訟代理人 林添禮 被告嘉新畜產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
乙○○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
民事庭法官王萬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
法院書記官白孝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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