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三四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劉興浪
法官楊台清法官蔡志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