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8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八四七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朱逸群 律師被告卡多里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八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蔡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