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重智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智字第四號
原告德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蘇文生 律師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且該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因被告吉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乙○○、戊○○、 陳月娥 、 劉林秀枝 、劉運財、 劉榮昌 、 劉文鶯 、巨益機械有限公司、丙○○、丁○○違反專利法案件,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對上開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於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諭知免訴判決在案,經原告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而由本院刑事庭以九十一年附民字第三七號、第三八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管轄,依上開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第一項、第三項之規定,應繳納訴訟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壹萬柒仟捌佰肆拾元,應繳裁判費壹萬零玖拾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訴。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沈佳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
書記官李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