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家上字第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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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家上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家上字第八三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因否認子女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彭昭芬法官李行一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
書記官黃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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