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二八三號
上訴人丙○○
乙○○被上訴人甲○○兼訴訟代理人丁○○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台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一一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已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呂太郎法官許文章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
書記官陳明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