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重更(一)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重更(一)字第四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十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屆滿。嗣經第六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起,第七次延長羈押貳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十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