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保險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保險字第一六號
原告甲○○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楊丕銘 律師複代理人 楊慧娟 律師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訴訟代理人戊○○
丁○○己○○複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該期日本院另已依職權傳訊台南市立醫院 林逸文 醫師、 葉宏明 醫師到庭作證)。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王金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張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