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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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12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錦雲 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建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9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22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年10月2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故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