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6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6858號聲請人清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聯傳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春龍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大埔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潘忠豪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示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