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153號聲請人 許美顏 相對人 邱俊男 上列聲請人許美顏因與相對人邱俊男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許美顏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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