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06號原告 許瑞昌
許登貴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 律師共同複代理人 林達祥 被告 謝金柱
謝政鋒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振裕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二日下午四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于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
書記官吳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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