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334號聲請人 林茂松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銘華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原繳隨函匯票受款人誤載為陳銘華,一併檢還)。
(二)請補繳相對人陳銘華(住南投縣○○鎮○○路○段○○○號)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